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7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97号 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恒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金 鑫 书 记 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