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97号
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恒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金 鑫
书 记 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