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执28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07执28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