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特318号
申请人:深圳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朗山一路6号意中利二号厂房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56A8P。
法定代表人:方惠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62号博雅星城2#楼1层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774003017。
法定代表人:林柯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光,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四期C、D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M096XF。
法定代表人:方惠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华金,福建芊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然,福建芊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
2021年12月24日,深圳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众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施铃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