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2010号
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GN01R。
法定代表人:李文科,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英,女,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62号博雅星城2#楼1层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774003017。
法定代表人:林柯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7.92元,减半收取3103.96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223.96元,由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俊宏
书记员唐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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