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民终2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合、**,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一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商务广场4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46347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新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38532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一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90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游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