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鸣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11377号
原告: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10号8099室。
法定代表人:范伟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天堂悦庄20幢1层A室。
法定代表人:杨墁。
被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60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518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实际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云鸣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云鸣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地上两层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合同暂定价款1440000元。原告按约进行了装修。2016年6月份,因被告云鸣公司原因致使工程停工。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云鸣公司签订了《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中止协议》,约定经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总价697355元;被告云鸣公司已支付288000元,还需支付工程款409355元;考虑双方核算差异,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云鸣公司还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被告云鸣公司在签订协议后53天内即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2018年5月付清。2018年7月11日,被告***在上述合同中注明,“本人承诺支付该笔费用,8月底付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两被告仅支付了14000元,仍有236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鸣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原告所述事实有《杭州市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中止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杭州市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中止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依照《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中止协议》约定,被告云鸣公司应在2018年5月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同时,被告***签字确认愿意就云鸣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底。但直至原告起诉,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4000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23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两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势必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云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云鸣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18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的标准另计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1元,由云鸣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云鸣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吴正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任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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