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奇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1民初277号
原告: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方君悦大厦2幢908室,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7682466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奇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源隆商业大厦2-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WQH19W。
法定代表人:章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