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3财保57号
申请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方君悦大厦2幢9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孟州市大定路分理处账号16×××03银行存款688386.7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保函,为此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孟州市大定路分理处账号16×××03银行存款688386.72元;
案件申请费3962元,由申请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