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执1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组织机构代码76824664-9。
法定代表人范伟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58323045-6。
法定代表人单思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民终7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24.8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10月10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
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10月10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但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
3、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思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亦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到杭州市××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办理了停止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到杭州市公安机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
8、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程款49424.8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868元、执行费641元,合计53933.8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霍顿电梯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