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274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3幢1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7329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委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2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立锋
审判员 周叶萍
审判员 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姜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