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安徽省南陵县弋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3幢1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波、汪仁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