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安徽省南陵县弋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3幢1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波、汪仁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