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8693号
原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3幢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7730167XD。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楠,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