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4493号 原告:***,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2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7730167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由于被告驰云公司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57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驰云公司是顺德**滘镇杨柳俊园项目的总承包方,被告**承建其中的部分外墙涂料施工工程,被告**又将其中部分外墙涂料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在2021年7月完成外墙涂料项目施工后,多次向两被告要求支付款项,被告**在2021年7月1日签名确认应向原告支付工资12575元,后被告支付了3000元,尚欠9575元未支付。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关于本施工班组劳务人员***在2021年佛山顺德区绿城***一期工地施工劳务费余下工资9575元没有支付事宜详细陈述如下:在2021年底前本班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都是由驰云公司给予打款每个劳务人员的个人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其中包括在施工期间每个月每个劳务人员的生活费),去年年底还在现场的人员驰云公司都已给予打款到每个人账户上结清。去年本班组的所有施工劳务人员的工资表都是由被告**本人提交到驰云公司并且经驰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认证确认,驰云公司上级领导所知晓的。在今年开年后被告**也多次催促驰云公司去年年底未支付的少数劳务人员工人工资给予支付,但驰云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答复支付日期;2.被告**近期会全力督促驰云公司把原告的余下工资给予支付结清。 被告驰云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聘请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期工地从事外墙涂料工作。2021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确认劳务费按350元/天计算,共38.5天,合计13475元,已支付900元,余下12575元在年底前全部付清。2021年7月2日,原告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室投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9575元一直未付。原告为此于2022年8月3日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已向原告确认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575元,后仅支付了3000元,剩余9575元一直未付,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5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劳务费与被告驰云公司有关,原告要求被告驰云公司支付劳务费9575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5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