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新寓AB号楼B座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大厦3层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新寓AB号楼B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环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以经济困难等为由申请免除上诉费859元,本院研究后不准许免交,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七日期满后,上诉人**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守   军 审 判 员  任      慧 审 判 员  周   文   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