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372号
申请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丽。
被申请人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塞纳维斯一区12号楼1-2层商2号。
法定代表人:尚金柱。
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财保12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1×××19的存款3398329.4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1×××19的存款339832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