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202号
申请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
被申请人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塞纳维斯一区12号楼1-2层商2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9832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8329.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