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隆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9402号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1864113D。
法定代表人王爱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方园,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塞纳维斯一区12号楼1-2层商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78061769。
法定代表人尚金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西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77元,由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