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9402号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1864113D。
法定代表人王爱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方园,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塞纳维斯一区12号楼1-2层商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78061769。
法定代表人尚金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西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77元,由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