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64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酒孙村西300米G107连线南1500米。
法定代表人:曹军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彦生,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侯金枝,董事长。
关于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告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00元;案件受理费8212元,减半收取计4106元,由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标的581973.3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本院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名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81973.3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于卫军
书记员马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