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初4459号
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8号院6号楼3单元6层35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庆培,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蓝堡湾三期2号楼1单元1215号。
法定代表人侯金枝,董事。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
法定代表人武智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帝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依法递交了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千九百零五元,由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治林
审 判 员  张振红
人民陪审员  苗 雨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