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679号
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317827,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酒孙村西300米G107连接线南1500米。
法定代表人:曹军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4月23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告:***,女,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告:宰素娟,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告:马某1,男,汉族,2010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告:马某2,男,汉族,2014年8月29日出生,住新郑市。
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宰素娟、马某1、马某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俊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