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326号之二
原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交通西路北侧盛世名居7栋6层二单元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楼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群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6日立案后,于2023年1月13日依职权追加***为本案被告,2023年2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