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执保96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801财保5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名下微信、支付宝、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以及账户共计188,113.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和支付宝; 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 四、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 第一项至第四项共计188,113.63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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