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7号
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勒市楼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