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7号 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勒市楼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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