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盛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6498号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1座1单元19层1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85771760。
法定代表人:田富强,总经理。
被告: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康复前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0480R。
法定代表人:张小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9元,减半收取4029元,由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030元退回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