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26***与**、江苏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102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家天下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