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5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刘娟,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1379165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810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5月1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人××名下××郑州市××区××楼××单元××178(不动产权证号:1301205004)房产一套、刘娟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院××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009200)房产一套。上述两套房产已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五、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前往查找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5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娟、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