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通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通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站南路西福禄路**楼嘉亿东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柴俊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楼****房div>
法定代表人:赵敬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通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公司)、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终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1民终218号,2020年3月17日临颍县法院传票。***律师丁峻卿收到转交***母亲收到,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5月23日***母亲常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院领导听证。***是上诉人,法庭上不让***与律师说话的权。***与企峰公司赵敬新董事长微信上通话,从来没有说不给***72800元。***系企峰公司材料员,代为公司购买材料的系表见代理行为,应由企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缺席,不符合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安公司与***所在工地供应建材,经通安公司业务员崔宽宽与***核算,货款共计72800元,***出具欠条,原审法院对欠条内容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企峰公司未向***出具委托书或在欠条上盖章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受企峰公司委托,与通安公司业务往来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企峰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应由***向通安公司支付欠款,并无不当。经审查,原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主张程序违法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莹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支尚斌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