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平原,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2号楼14层100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敬新,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恒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林州市东姚镇政府大院212室。
法定代表人:闫秋丽,任执行董事。
被告:李嘉禾,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浩(实习),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嘉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嘉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季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