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6275号
原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能,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2号楼14层10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1379165L。
法定代表人:赵敬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慕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