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9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路96号2号楼14层10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1379165L。
法定代表人:赵敬新,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17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20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三、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21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5月17日约见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