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申请人:***,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申请人:时从周,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1679500672。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会,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时从周、***、***与被申请人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保单号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的执行。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