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临清市康庄镇人民政府、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627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曹岗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年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于树*,农民。******
被告***,农民。******
原告***与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临清市青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年建筑公司”)、***、于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青年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于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政府将锦绣康城住宅楼建设工程交由被告青年建筑公司承建,被告青年建筑公司委托***作为项目部经理负责该工程的具体施工事务。被告***将小工、瓦工等劳务承包给被告于**、***,原告受雇于被告于**、***,从事小工劳务,2014年9月劳务完工,被告于**、***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报酬,仍欠3990元未付。虽经催要,于**、***均以被告***未及时结算为由推托。要求判令被告***政府、青年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990元,被告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政府辩称:原告诉我单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与其他被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起诉。******
被告青年建筑公司辩称:本案属劳动争议,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径行起诉,程序违法;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原告主*的工时、工费不真实,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他没有给我干活。工程量清单是虚构的。我和***、原告没有用工关系,不拖欠他们工资,***以原告的名义虚构工时、工费,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我和于树*工钱已经结算,还差12000元。******
被告于树*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他是否干过活记不清了,是***找的人。******
被告***辩称:我负责记工,于**负责确认,有他的签字,欠原告这些款属实。于树*和我雇佣的原告,我俩给原告开工资,我俩承包的***的活,是锦绣康城小区,干泥瓦工。***和于树*结算,不和我结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政府将***府前西街南侧、龙支路西侧地块交给临清市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建设“锦绣康城”住宅小区,双方签订了“拆迁开发建设协议书”。被告青年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楼房。被告***以青年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从青年建筑公司承包了该锦绣康城小区的6.7.8号楼房的土建工程,***又将其中的力工、瓦工、打混凝土承包给于树*、***二人,价格每平方米60元。***在临西县找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民工20多人到工地干活,***负责记工,于树*从***处领出工钱后交给***,***再支付给原告等人。2014年3月开工,2014年10月完工。***与于树*之间尚未结算,但***、于树*均认可***尚欠于树*工钱12000元。后原告等人因拖欠劳务费问题到信访局上访,经信访局协调处理,2014年10月16日,*东旭支付了部分款项,尚余部分款项未付。2014年10月21日,***与原告等人在支付款项数额上发生争议,于树*称工人手中的条子是假的,因而***拒绝支付剩余的工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
原、被告双方对是否应支付原告款项存在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记账、于树*签字认可所欠的工钱应该支付。******
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可。******
被告于**认为原告的欠条是假的,是自己和***共同作假,不应该支付。******
被告***同意于**的意见。******
被告青年建筑公司认为不应支付。******
被告***政府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对其主*提交了下列证据:1、于树*、***签字的欠据一份。2014年10月16日,原告等人到临清市信访局通过信访索要欠款。***承诺给原告和其他当时欠款的工人下午还清。当天下午,由于***带的钱款较少,只付了一部分工钱,*东旭在原告的欠据上写下了已付2500元;2、于树*、***和***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认可欠款应由自己和于树*支付。对于***和于树*之间是否结清自己不清楚。******
被告于树*陈述***与自己系合伙关系,二人挣钱平分。自己负责从***手里结算,***负责记工。欠原告多少钱自己不清楚,***清楚。***还欠自己工程款1万多元。原告提交的欠据上自己的名字属实,是2014年10月份左右给原告打的条。******
被告***陈述和于树*签的合同,是否和***签合同记不清了,将6、7、8号楼的主体的小工、瓦工,发包给于树*,他找谁干自己就不知道了。2014年3月份开工,2014年10月份于树*承包的活接近完工。现在和于树*尚未结清,尚欠于树*12000元。于树*在自己手里拿钱,没直接给过***钱。原告条上已付2500元及日期是自己写的,剩余的钱没给是因为其他人出示假的条,所以都没给。******
原告还申请证人郭某到庭作证,证人郭某系***的母亲。证人陈述原告等人到锦绣康城干活是自己介绍的。除了欠原告的,还欠其他人的,2014年10月16日***付了一部分人的,还有部分款未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于**、***合伙以每平方米60元从青年建筑公司的***项目部承包力工、瓦工、打混凝土,并由***组织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干活,对原告等人的劳务报酬,由***负责记工,于**负责签字确认,***从***处领取工程款后交给***,由***再支付给原告等人。原告与二被告于**、***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被告欠付劳务费,有被告***书写的记工数字,并由被告于树*签字认可的欠据。被告***对尚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于树*虽口头表示不予认可,但其已在该书据上签字对原告出工及欠劳务费的情况作出了认可的意思表示,其后又自行主*该书据不真实,被告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应对承诺、认可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二被告于**、***支付劳务费,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还款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共同偿还原告劳务费399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