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7031号
原告:凤台县***明旺液化气充装站,住所地凤台县***樊庙村。
经营者:侯传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号,统一机构代码:91340400777374271N(1-1)。
法定代表人:刘宗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山,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住所地凤台县***,统一机构代码:9134042177738615X9。
负责人:李培,系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系矿资环科副科长。
原告凤台县***明旺液化气充装站与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凤台县***明旺液化气充装站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明旺液化气充装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台县***明旺液化气充装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凤台县***明旺液化气充装站负担。
审判员 陈 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