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9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许得连,女,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乔为石,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乔某,女,200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系原告乔某之母。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定陶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府前大道。
负责人:王新文,总经理。
原告***、**、许得连、乔为石、乔某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定陶区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许得连、乔为石、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得连、乔为石、乔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