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2民初1613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与被告***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未在指定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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