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2民初1613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与被告***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未在指定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