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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执保3257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负责人:**领,总经理。 被申请人:**领,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银行存款14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的银行存款146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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