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231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某油棉加工厂,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某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市某油棉加工厂、**市某合作社联合社、**市某镇人民政府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庭外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市某油棉加工厂、**市某合作社联合社、**市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市某油棉加工厂、**市某合作社联合社、**市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2元,减半收取7,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