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231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某油棉加工厂,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某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市某油棉加工厂、**市某合作社联合社、**市某镇人民政府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庭外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市某油棉加工厂、**市某合作社联合社、**市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市某油棉加工厂、**市某合作社联合社、**市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2元,减半收取7,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