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4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勇,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电厂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联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塘热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时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4元,退还上诉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