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福建省海洋与某某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闽行监2号

***、***:

你们因与福建省海洋与***(以下简称省海渔厅)及原审第三人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核电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行终字第2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由于福清核电公司没有围堰及吹填、没有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批复提出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导致养殖水产品减产或部分绝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你们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省海渔厅称只是对厂平一期工程核准,那么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是谁核准的?3、征地补偿不到位。4、省海渔厅2008年的公告限制了知情权。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追究省海渔厅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省海渔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福清核电公司厂平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核准。你们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本案所涉海域享有合法使用权或实际使用。原审认定你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你们提出的福清核电公司施工造成养殖损失、征地补偿不到位等其他问题,超出你们的原审诉求,故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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