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迁西县张八台、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93号

原告:迁西县***地址勘查服务处,住所地:迁西县城关百宝街南-2501三层。

法定代表人:翟淑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龙,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田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维,北京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建设路7号。

负责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维,北京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0元,减半收取计95,900.0元由原告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负担。

审判长  夏春青

审判员  陈宝聚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