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93号
原告:迁西县***地址勘查服务处,住所地:迁西县城关百宝街南-2501三层。
法定代表人:翟淑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龙,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田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维,北京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建设路7号。
负责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维,北京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0元,减半收取计95,900.0元由原告迁西县***地质勘查服务处负担。
审判长 夏春青
审判员 陈宝聚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