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965号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北大街26号。
负责人:刘永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子林,男,该公司后勤保障部主任。
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良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经理。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培训中心与被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良泉水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培训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培训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竹萌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