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8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建设路7号。
负责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原审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燕山南路008号。
负责人:李凯丰,经理。
上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正、原审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州市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因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一审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一审原告***的纠纷为由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阳利
审 判 员 吴利民
审 判 员 吴 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