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563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群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检,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娥,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20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元;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元;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0,233,213.8元。申请保全人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新2324民初20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0)新2324执保863号案对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2020)新2324执保863号案对被保全人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2020)新2324执保863号案对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0,233,21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