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与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保863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建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群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101-79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郭金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万达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233,213.8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458,372.23元。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新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05_1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287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奎屯支行尾号8579账户(实际冻结93.94元)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熙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尾号0001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尾号0002账户(实际冻结10000000.00元)银行账户内存款********.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营业室尾号0304账户(实际冻结795707.78元)银行账户存款8458372.2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尾号6044账户(实际冻结5497188.95元)银行账户存款8458372.2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