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72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孔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101-79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潘学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287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3712723.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0105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3712723.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尾号3226账户(实际冻结48634.16元)银行存款13712723.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2927账户(实际冻结10330000.00元)银行存款103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二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