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73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孔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101-79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潘学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038.51元、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3,6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60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尾号3226账户(实际冻结4,038.51元)银行存款4,038.5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2515账户(实际冻结3,600,000元)银行存款3,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