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65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孔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风,新疆谦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E区101-79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  雅  文
审 判 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 判 员 张  露  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增  玉
书 记 员 生 巴 提 木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