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7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孔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潘学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3,712,723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0,33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2021)新2324执保72号案件中对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21)新2324执保72号案件中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12,723元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2021)新2324执保72号案件中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30,000元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