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6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65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孔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E区101-79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学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038.51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3,6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2021)新2324执保73号案件中对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21)新2324执保73号案件中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38.51元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2021)新2324执保73号案件中被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0元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