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2民终7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邢同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海,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强,山东律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振全,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奎,山东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山东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付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之前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35万元整,付款方式如下:2021年9月17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11月6日前支付25万元。(款项付至***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杜丽娥;账号:6227××××023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莆田市湄洲岛支行);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与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振全本案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无其他纠纷;
三、如上诉人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被上诉人***均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认的权利义务向一审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05元,减半收取4302.5元,由上诉人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 峰
书 记 员  刘恩洁